1、交通事故責任者對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承擔賠償責任的機動車駕駛員暫無力賠償的,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負責墊付。
2、肇事車輛是單位的,駕駛員若執行職務,即在工作或生産過程中,履行駕駛職責的,其行為受所在單位,或機動車所有人委派或認可的,該單位承擔事故賠償責任。
3、肇事車輛是個體工商業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個人合夥或私營企業主的,雇傭汽車駕駛員從事運輸,車主(雇主)應承擔事故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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