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賠償後被告人無經濟能力賠償的,應當中止執行,等被執行人有了履行能力後再恢複執行。受害人應當在判決之後的兩年内申請法院執行,待對方有财産的時候能執行。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224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财産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财産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财産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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