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質押主要是指出質人以自已擁有或有權處分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或非上市公司的股權或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作為質押,為某個經濟行為作擔保的行為。股權質押對出質人的要求有:
1、股權所有者隻能從不同意出質的股東中間挑選質權人。若半數以上股東同意,出質人得以将自己的股權質押給股東以外的質權人,隻須在實現質權時保證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即可。
2、根據《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核定企業國有資本、監管國有資本變動是各級國有資産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因此,國有獨資公司的股權在對股東以外的人出質時,須報經國有資産管理部門的批準。
3、國有資産投資的中方投資者股權質押,實現質權時必須經有關國有資産評估機構進行價值評估,并經國有資産管理部門确認,經确認的評估結果應作為該股權的作價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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