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适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内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内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重大複雜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未被羁押的,應當在受理後六個月以内宣判。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内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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