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以法定代表人名義召開股東會,經過其他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表決通過後,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182條,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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