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失敗的原因:
(1)夫妻感情尚未破裂;
(2)沒有證據證明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且被告方堅決不同意離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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