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繼承的遺産,而且被繼承人又沒有表示是贈與一方的,則屬于夫妻共同财産;除此之外繼承的遺産不是夫妻共同财産,屬于一方的個人财産。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财産,為夫妻的共同财産,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産、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産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财産,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财産。
夫妻對共同财産,有平等的處理權。(《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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