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結婚證需要下列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内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三、港澳台居民還需要提供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
四、華僑需要提供本人的有效護照;
五、外國人需要提供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确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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