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月份的工資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标準結合勞動者的實際用工和績效完成情況中和計算,根據《勞動合同法》,明确規定了,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标準以貨币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币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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