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婚姻法》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婚姻法》第六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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