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轉租之後,原房屋租賃合同仍然是有效的,如果第三人将房屋内的設施破壞,仍然要由承租人來對房屋業主承擔損壞賠償義務,所以在挑選租客時,請慎重選擇可靠租客。
2、房屋轉租時,應當訂立轉租合同,由房屋業主在轉租合同上書面表示同意,并辦理轉租登記備案。
3、轉租日期不得超過原租賃合同,也就是說轉租房屋最長不能超過承租人租房的截止時間,除非經過業主同意延長租期。
4、在轉租期間,原租賃合同變更、解除或終止,轉租合同也随之相應的變更、解除或終止,為産生不必要的麻煩,承租人在轉租房屋時應将原租賃合同的内容向新租客作出解釋說明。
房屋轉租的條件:
1、租賃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2、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當事人不采取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3、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賃物業轉租給第三人,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4、出租人出售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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