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的基本程序是:
1、立案:對初步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違法行為立案。
2、調查取證。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
3、調查報告。
4、審查、決定:法制機構依法審查、核實并提出處理建議報本部門負責人決定。
5、事先告知。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6、行政處罰決定書。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九條,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
7、執行。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後,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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