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産屬于一方婚前财産的,離婚時不進行分割;屬于婚後共同财産的,由雙方自行協商怎麼處理,協商不成由法院判決。
如果房産是按揭房,還未取得房産證的,雙方可以自行協商先由一方使用房産,等取得房産證後再确定房屋産權的歸屬,協商不成由法院判決,但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等取得房産證後當事人可以再另行訴訟。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39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财産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财産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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