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傷人員在醫療終結之後,可以通過向辦案的交警機關申請,由交警機關委托法醫鑒定機構。還可以在人民法院起訴立案後的舉證期限内,向法院申請委托進行鑒定。
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内提出鑒定申請。該申請經人民法院同意後,雙方當事人可以協商确定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在法院訴訟當中,當事人對以上兩種途徑取得的首次法醫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均可以依法申請重新鑒定或補充鑒定,但申請重新鑒定必須符合相關的法定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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