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自認行為就是當事人對對方所提出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實不予反駁的行為,也是表示認可的意思。對不利己事實自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二條規定,一方當事人在法庭審理中,或者在起訴狀、答辯狀、代理詞等書面材料中,對于己不利的事實明确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對于涉及身份關系、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等應當由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的事實,不适用前款自認的規定。自認的事實與查明的事實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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