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繼承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自書遺囑不需要見證人在場見證即具有法律效力,但自書遺囑應符合下列形式要件:
1、遺囑人書寫遺囑内容。
2、遺囑人在自己書寫的遺囑上寫明書寫的年、月、日和地點。
3、遺囑人親筆簽名。
4、自書遺囑中如需塗改、增删,應當在塗改、增删内容的旁邊注明塗改、增删的字數,且應在塗改、增删處另行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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