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之間沒有任何約定的情況下,婚前财産屬于個人,不因夫妻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财産,屬于個人财産一般不分割。如果婚前買的房産是在夫妻關系成立之前所取得的,一般都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财産,一般均等分割。
《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财産:
(一)一方的婚前财産;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确定隻歸夫或妻一方的财産;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财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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