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的成立要件:
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有合法的債權存在;
2、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權利,且該權利适宜代位行使;
3、須債務陷于遲延;
4、須債務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債權。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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