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庭
下列事項是屬于對仲裁條款的效力異議:
1、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範圍的;
2、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
3、一方采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議的;
4、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并且達不成補充協議的。
(二)法院
法院是否有權決定以及在何時有權決定仲裁案件的管轄權,對當事人管轄權異議作出處理,各國也有不同的規定。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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