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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起訴與駁回訴訟請求的關系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9-29 00:48:45

駁回起訴與駁回訴訟請求的關系?“裁定駁回起訴”或“判決駁回訴訟請求”,這句躺在裁判文書末尾的判項,通常被認為原告方敗訴了不同的兩個判項雖然都是寥寥幾個字,但其中蘊含之深意,不僅可以看出裁判者對案件是否進行了實體審理,也關乎原告訴訟費如何負擔,“裁定駁回起訴”的案件不需交納案件受理費,“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則要按照訴訟請求金額承擔訴訟費從法院裁判案件的角度看:“裁定駁回起訴”的意思是原告起訴不符合“訴訟成立要件”,即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的程序規定,原告沒有訴權;“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意思是原告雖然有訴權,但是法院不能給原告期待的結果,因為原告不符合“權利保護要件”,沒有相應的實體法律規定保護原告的訴訟請求對于律師來說,兩個不同的判項決定了二審訴訟不同的戰略方向、不同的争議焦點,很多上級法院也因此将案件發回重審,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駁回起訴與駁回訴訟請求的關系?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駁回起訴與駁回訴訟請求的關系(從最高法判例看)1

駁回起訴與駁回訴訟請求的關系

“裁定駁回起訴”或“判決駁回訴訟請求”,這句躺在裁判文書末尾的判項,通常被認為原告方敗訴了。不同的兩個判項雖然都是寥寥幾個字,但其中蘊含之深意,不僅可以看出裁判者對案件是否進行了實體審理,也關乎原告訴訟費如何負擔,“裁定駁回起訴”的案件不需交納案件受理費,“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則要按照訴訟請求金額承擔訴訟費。從法院裁判案件的角度看:“裁定駁回起訴”的意思是原告起訴不符合“訴訟成立要件”,即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的程序規定,原告沒有訴權;“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意思是原告雖然有訴權,但是法院不能給原告期待的結果,因為原告不符合“權利保護要件”,沒有相應的實體法律規定保護原告的訴訟請求。對于律師來說,兩個不同的判項決定了二審訴訟不同的戰略方向、不同的争議焦點,很多上級法院也因此将案件發回重審。

裁定駁回起訴,即法院用裁定駁回了原告起訴。從現有規定來看,裁定的适用範圍非常明确。《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列舉了11種裁定的适用情形,第3種就是“裁定駁回起訴”,原告的起訴不具備“訴訟成立要件”時适用。所謂“訴訟成立要件”,是指《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所列舉的起訴條件,都是程序問題,包括原告和被告要适格、訴訟請求具體且有相應的事實和理由,以及法院有法定的管轄權。

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即法院用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經過實體審理,認為原告的訴訟請求不符合“權利保護要件”。所謂“權利保護要件”,是指原告的訴訟請求在實體法中能夠得到支持所必需的構成要件。法官審理案件,首先審查原告的起訴符合“訴訟成立要件”,才能進入實體審理訴訟請求的階段,通過審理案件事實,法官發現原告的訴訟請求不符合法律要保護的利益,就會以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可供參考案例

慶豐集團訴渤海公司民間借貸糾紛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二審法院)、遼甯省高級人民法院(一審法院)

【案号】(2020)最高法民終605号、(2018)遼民初20号

【當事人】

原告:慶豐農業生産資料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本文簡稱慶豐集團)

被告:錦州渤海海洋實業有限公司(本文簡稱渤海公司)、遼甯裕海海珍品股份有限公司(本文簡稱裕海公司)、黃素華、孟凡悅

【基本案情】

案外人遼甯宇豐農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宇豐公司)作為債權人,享有對渤海公司2.229億元的債權,裕海公司、黃素華和孟凡悅是保證人。2016年9月16日,宇豐公司将上述債權本息轉讓給慶豐集團,但慶豐集團未向宇豐公司支付債權轉讓價款。慶豐集團提出訴訟請求,要求渤海公司償還本息,同時要求保證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一審法院認為慶豐集團接受宇豐公司該筆債權轉讓而不支付任何對價,是公司減資行為,實質為股東抽逃出資,債權轉讓行為無效,慶豐集團不因接受債權取得對渤海實業的訴權。一審法院作出(2018)遼民初20号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慶豐公司起訴。對此,慶豐集團不服,上訴至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撤銷一審裁定,同時确認慶豐集團享有訴權。

【二審法院觀點】

(一)慶豐集團提起本案訴訟符合起訴條件;

(二)本案當事人提起訴訟不存在應駁回起訴的情形;

(三)一審法院裁定駁回起訴系法律适用錯誤。

【普然律師案例評析】

最高法在本案二審裁定書中,對本案争議焦點進行了充分詳實的重新構建與論證,非常準确的指出了“裁定駁回起訴”和“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區别,對理解兩種不同的裁判方式具備極大參考價值。

最高法認為,慶豐集團的起訴有明确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并附有事實和理由,屬于一審法院管轄範圍,符合起訴條件,且不存在應裁定駁回起訴的情形。可見,原告的起訴隻要符合《民事訴訟法》關于起訴條件的規定,均應視為具備“訴訟成立要件”,當事人具備相應訴權,法院應當對案件進行實質審理,不能用裁定駁回起訴。最高法還指出,一審遼甯高院實質上對《債權轉讓協議》和債權轉讓行為的效力進行了實體審理并作出了判斷,據此應以“判決”結案。慶豐集團的訴訟請求因債權轉讓行為不發生法律效力,缺乏“權利保護要件”,應通過判決駁回訴訟請求,而不應以當事人并無訴權的理由裁定駁回起訴。一審法院經實體審理做出判斷,卻仍裁定駁回起訴,混淆了“訴訟成立要件”和“權利保護要件”的區别,屬于适用法律錯誤。

本案中,原告不服一審裁定書,上訴至最高院,但是最高院隻能對裁定适用的程序問題進行監督,無法進入到案件事實和理由的審理階段,限制了二審法院對案件的監督範圍,實質上剝奪了原告對一審實體審理部分的上訴權。本案中,一審法院認為原告的訴訟請求不應得到支持,卻以裁定方式駁回起訴,應是“一片好心”,意欲避免原告負擔2.229億起訴金額的訴訟費。但是,法院作為裁判機構,時刻行使裁判權判斷是與非,最終追求的目标是以公平和正義,幫助雙方當事人盡快從争議中解放出來,重新進行投資和再生産,有利于其權益的更好實現。

(篇幅考慮,本案例嚴格依據生效法律文書進行精要闡釋,案例詳情請見相關生效法律文書)

法條關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條、第五十二條、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百五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八條第三款,《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八條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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