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姓名權的形式有:
1、幹涉他人決定、使用和變更自己的姓名。幹涉他人姓名就是針對他人姓名實施某種積極行為,阻撓他人行使自己的姓名權。
2、盜用他人姓名。未經權利主體的同意或授權,擅自以權利主體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或從事不利于權利主體、不利于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即是盜用他人姓名的行為。
3、假冒姓名。假冒他人姓名是冒名頂替、冒充他人姓名進行活動,如使用他人的姓名填寫旅店的登記表格,以他人的姓名進行社交活動。
【法律依據】
《侵權責任法》第二條規定,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隐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标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财産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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