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通則》第122條的規定:因産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産、人身損害的,産品制造者、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運輸者、倉儲者對此負有責任的,産品制造者、銷售者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根據《産品質量法》第43條的規定:因産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産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産品的生産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産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屬于産品的生産者的責任,産品的銷售者賠償的,産品的銷售者有權向産品的生産者追償。屬于産品的銷售者的責任,産品的生産者賠償的,産品的生産者有權向産品的銷售者追償。關于造成人身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産品質量法》第44條的規定:因産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傷害的,侵害人應當賠償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造成殘疾的,還應當支付殘疾者生活自助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以及由其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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