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産權調換
即建設單位以自己所有的房屋和被拆除房屋對換産權,被拆遷人因此獲得該房屋的所有權。産權調換時,雙方互換的房屋面積應基本相等,面積按所拆房屋的原建築面積計算。
(2)作價補償
将拆除房屋按照一定程序、标準和方式進行估價後;由建設單位一次性支付給被拆遷人一定數額的價款,以補償被拆遷人因拆除房屋所受到的損失。房屋拆遷作價補償時,應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築面積的重置價格結合重新結算。
(3)産權調換和作價補償相結合
對于非住宅房屋,償還建築面積與原建築面積相等的部分,按重置價格結算結構差價;償還建築面積超過原建築面積的部分,按商品房價格結算;償還建築面積不足原建築面積的部分,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産權調換的,産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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