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法》第十八條的規定,下列合同無效: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2、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開始,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确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其餘部分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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