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書立後,可以撤銷和變更,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為準。
但變更公證遺囑的,需要再通過公證的方式變更,自行變更的,變更無效。遺囑公證可以通過再立公證遺囑的方式進行更改。
【法律依據】
根據《繼承法》第20條: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内容相抵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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