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熱時間是從當年的11月15日開始,次年的3月15日結束。具體以當地的供暖條例為準。
以鄭州為例,根據《鄭州市城市供熱與用熱管理辦法》第十四條 市、縣(市)、上街區供用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供熱專項規劃确定供熱範圍。熱源單位、供熱單位應當在特許經營協議确定的供熱範圍内經營。熱源單位、供熱單位的熱負荷與其供熱能力不相适應時,供用熱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調整其供熱範圍。
第十五條 本市供暖期為當年11月15日零時至次年3月15日零時。提前或者延長供暖期由市人民政府決定,并向社會公告。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