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根據他們在共同犯罪中的不同地位和不同作用分别處罰,法院根據以下原則進行判決,主要是從主犯、從犯、脅從犯、教唆犯來進行量刑。
根據《刑法》第27條第2款規定,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從犯的刑事責任是同主犯應負的刑事責任相比較而言,比主犯應受到的刑罰處罰要輕。但也不是說,所有的從犯實際受到的處罰一定比主犯輕。
因為主犯可能具有從輕或者減輕甚至免除處罰的情節(例如自首),當從犯沒有這樣的情節時,當然不應随主犯的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而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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