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析産是由于家庭成員家庭生産和生活的需要,不能夠再在一起生活,而要求分割家庭共有财産。由此引發的糾紛稱為分家析産糾紛。
處理此類糾紛時,應确定分家析産協議,屬于當事人自願處分自己财産的行為,一般是父母将自己的财産分給子女。分家析産協議隻要是當事人意思表示、沒有處分他人财産、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或禁止性規定的,就自全體協議人簽字時起生效。另外,公證不是民事協議生效的必要條件,隻是公證後可以使民事協議的效力更強,經過公證後的協議,将來有糾紛到法院時,法院一般會直接采納為證據,不用再質證,除非有相反證據證明公證錯誤。
分家析産協議雖然自當事人簽字時起就可以生效,但如果分家析産協議中涉及到的家産屬于不動産或準不動産比如房産、土地、車輛等的,還應當經過産權過戶、變更登記後才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如果在分家協議生效後不及時做過戶登記,雖然協議生效,但産權不變,原财産所有人将來反悔不願再分的,房産等可能仍然歸父母所有,分家協議中确定分到的人有可能拿不到房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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