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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辯權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知識 更新时间:2025-05-09 09:10:16

  不安抗辯權的法律效力分為第一次效力和第二次效力,具體内容為:

  (1)先履行方可中止履行合同,但應通知對方,并給對方一合理期限,使其恢複履行能力或提供适當的擔保。

  (2)在合理期限内,後履行方未提供擔保且未恢複履行能力而要求對方履行的,先履行方可以拒絕。

  (3)在合理期限内,後履行方提供擔保或恢複履行,先履行方應當繼續履行合同。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六十八條,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确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财産、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确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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