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借款利息不明确的處理方式,依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當事人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條予以确定,即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内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可以協議補充。
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确定。”在實際處理民間借貸糾紛時,如果對當事人之間的借款關系認定為無息借款,但是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借款時,貸款人主張收取逾期歸還借款的利息,則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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