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複發的鑒定方式是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鑒定。對複查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申請再次鑒定。
【法律依據】
根據《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第十八條,工傷職工本人因身體等原因無法提出勞動能力初次鑒定、複查鑒定、再次鑒定申請的,可由其近親屬代為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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