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傳票無法直接送達至接受人手中的,可以采取郵寄的方式送達,如果郵寄的方式也無法送達的,且無法查找到對方下落的,可以采取公告的方式。在《民事訴訟法》中第九十二條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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