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産改良期間,因其沒有使用,按會計準則要求,應計提折舊,但該折舊額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需要在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時予以調增。
固定資産是指企業為生産産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時間超過12個月的,價值達到一定标準的非貨币性資産,包括房屋、建築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産經營活動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4号——固定資産》第二十一條規定:“固定資産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予以終止确認:
(一)該固定資産處于處置狀态。
(二)該固定資産預期通過使用或處置不能産生未來經濟利益。”
也就是說,在會計上,隻有永久性停用的固定資産才不計提折舊,這種改擴建期間停用的固定資産仍可計提折舊。
根據《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企業應當自固定資産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産,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
因此,停産改擴建期間的固定資産即使在會計上計提折舊,也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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