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賣應負的法律責任是:
出賣人在履行了一個合同後,對另一合同的履行必然産生違約問題。“一房二賣”,應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如賣房者是非房地産開發企業的一般人,這種情況下,争議的處理應以合同法作為基礎,向違約者主張違約責任。這時,不能主張懲罰性賠償責任,而隻能主張返還購房款及利息并賠償損失。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标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緻使标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