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報廢消防設備回收管理問題,目前還沒有相關的法規規定,針對滅火器報廢回收問題,目前公安部隻出台了一套技術指導規範,要求對出現異狀的滅火器進行報廢處理,并建議送生産廠家進行報廢。檢查滅火器的使用年限、筒體外觀,确認滅火器是否屬于報廢範圍。滅火器的使用年限,水基型滅火器6年、幹粉滅火器10年、潔淨氣體滅火器10年、二氧化碳滅火器12年,外觀檢查包括筒體是否嚴重腐蝕、變形,筒體、器頭螺紋是否受損等。報廢滅火器,應在确認内部無壓力的情況下,對滅火器筒體進行打孔、壓扁或鋸切。如不屬報廢範圍的滅火器,可由具備維修條件的維修單位進行維修,經檢驗合格後,可重新充裝使用。可将到期或廢舊的滅火器送到生産滅火器的廠家進行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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