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作為一種刑罰,代表着人民法院認定其有罪,仍然是有案底的,行為人是會留下犯罪記錄的,并且案底會終身保存。并且我國實行前科報告制度,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就業或者入伍時應當如實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的事實。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條規定,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隐瞞。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人,免除前款規定的報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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