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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進行交換證據

知識 更新时间:2024-12-28 14:59:22

  證據交換是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時,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對于證據較多及複雜疑難案件,于答辯期滿後,開庭審理前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将能夠證明各自主張的所有證據進行交換。

  如在期限内不提出相關證據,則被視為放棄舉證權利,從而固定、限制或撤銷部分證據,明确案件争議焦點的訴訟活動的總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經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組織當事人在開庭審理前交換證據。人民法院對于證據較多或者複雜疑難的案件,應當組織當事人在答辯期屆滿後、開庭審理前交換證據。

  證據交換應當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進行。在證據交換的過程中,審判人員對當事人無異議的事實、證據應當記錄在卷;對有異議的證據,按照需要證明的事實分類記錄在卷,并記載異議的理由。通過證據交換,确定雙方當事人争議的主要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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