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中,經法院強制執行但還是無力償還債務的,可由法院中止執行,待被執行人有執行能力後可随時再恢複執行。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的執行措施後,被執行人仍不能償還債務的,應當繼續履行義務。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财産的,可以随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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