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産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産值的十五倍。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标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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