氏族社會時期,國中有“媵制”,這是一種氏族首領才有資格實行的婚姻制度。即女兒出嫁時,嶽家必須以同姓侄女輩陪嫁。陪嫁過去的姊妹或女奴,屬于媵妾,而姊妹媵妾的身份比女奴要高。 再往後,便正式出現了“妾”。妾在家庭中,雖然承擔着生兒育女的義務,卻享受不了“妻”的待遇。因為為妻的女子,家庭出身都要高于妾。妾一般都來自卑低下的家庭,甚至是戰敗方奉獻的禮品。 因此,妻為“娶”,而妾為“納”,娶妻時送到嶽家的财物被稱為“聘禮”,而納妾時給予的财物,則被稱為“買妾之資”。
"侍妾”是相比“妾”,有時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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