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币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按月支付”即包括工資應當以月薪的形式發放,也包括應當每月支付。
因此用人單位應當在自然月結束的30天内結算工資,超過30天即構成拖欠工資。
如果用人單位确因生産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影響,暫時無法按時支付工資的,經與本單位工會協商一緻,可以延期在一個月内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支付工資的時間應告知全體勞動者,并報主管部門備案,無主管部門的報市或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賠償金是要分情況計算的。如果單位在規定時間内不支付工資,則要加發工資報酬25%的賠償金;如果單位在勞動行政部門限期内仍不支付工資,則要按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标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币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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