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無效,指的是合同嚴重欠缺有效要件,絕對不許按當事人合意的内容賦予法律效果。
《合同法》确立了鼓勵交易原則,對合同效力不輕易作無效認定,隻在該法第52條、53條規定了合同或合同中有關條款無效的情形。第5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53條規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财産損失的。”
從本案的情況看主要涉及第52條規定的第二、第五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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