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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權的催告期相關問題解釋

知識 更新时间:2025-02-02 18:41:57

  留置權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産,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留置财産,以該财産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财産的價款優先受償。

  留置的催告期:債務人在催告期内仍不履行債務,債權人方可行使變價處分權,催告期可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應當不少于2個月。

  【法律依據】

  《擔保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債權人與債務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債權人留置财産後,債務人應當在不少于兩個月的期限内履行債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在合同中未約定的,債權人留置債務人财産後,應當确定兩個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債務人在該期限内履行債務。債務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債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留置物。留置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債務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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