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司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産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拟訂公司内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拟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定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财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是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公司章程對經理職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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