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處理流程:
一、受理報案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接到當事人或其他人的報案之後,按照管轄範圍予以立案。
二、現場處理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受理案件後,立即派員趕赴現場,搶救傷者和财産,勘查現場,收集證據。
三、責任認定
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實的基礎上,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作出認定。
四、裁決處罰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依據有關規定,對肇事責任人予以警告、罰款、吊扣、吊銷駕駛證或拘留的處罰。
五、損害賠償調解
對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及經濟損失的賠償,根據事故責任劃分相應的賠償比例。
六、向法院起訴
如雙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調解無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終止調解,并發給調解終結書,由當事雙方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調解,由法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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