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傷情司法鑒定不服可以申請重新鑒定,或搜集證據推翻鑒定。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27條規定“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一)鑒定機構或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
(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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