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買的房子,不屬于夫妻共同财産,離婚是無權進行分配,但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八條明确規定,一方婚前所取得的财産為夫妻一方财産。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以及婚前财産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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