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答辯狀由三部分所組成,即首部、正文和尾部。
(一)首部:
首先寫明答辯人的基本情況,事項與民事起訴狀相同;其次要寫明答辯事由。
(二)正文:
主要在于闡明答辯的意見和理由,揭示對方提出的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與理由的不當之處,提出相反的事實和證據,說明自己行為的合法性主張的正确性,并列舉有關法律的規定,以求得人民法院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此外,對其中涉及到舉證事項,還應當具體寫明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及其住址。
(三)尾部:
應寫明緻送的人民法院,由答辯人簽名或蓋章,注明答辯日期,并在附項中寫清答辯狀副本有關證據材料的份數。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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