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決定方作為原告,去本轄區基層法院領取文書底稿,起草起訴狀;
2、準備相關證據材料,如結婚證、财産清單及其它證據材料,複印留底,提交起訴狀一式兩份、證據材料複印件及相應的訴訟費用到法院立案庭;
3、等待法院通知被告方應訴(即送達起訴材料)、向雙方下達開庭傳票,确定開庭日期;
4、開庭前做好離婚、子女安排(主張由誰撫育、撫育費用的承擔)、财産分割計劃的心理準備;
5、開庭。進行法庭陳述、宣讀起訴狀、聽取被告方答辯,接受法庭調查(涉及婚姻狀況評估、子女情況、财産情況等)、進行法庭辯論、參與法庭調解(必經程序)、做最後陳述;
6、等待法院裁判;
7、被判決、或者調解離婚的,婚姻關系即行解除。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規定,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确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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