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權益比率應當适中。如果權益比率過小,表明企業過度負債,容易削弱公司抵禦外部沖擊的能力而權益比率過大。意味着企業沒有積極地利用财務杠杆作用來擴大經營規模。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七十二條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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